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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邵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邵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