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执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康宇与朝阳鹏博实业有限公司、孙朋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宇,朝阳鹏博实业有限公司,孙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369号申请执行人:康宇,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朝阳鹏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法定代表人:孙朋,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朋,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朝阳鹏博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康宇与被执行人朝阳鹏博实业有限公司、孙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朝阳鹏博实业有限公司、孙朋欠原告康宇2,060,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700,000元,2016年3月30日前给付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3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文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