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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学治与石青园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348号原告:陈学治,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石青园,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治与被告石青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学治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学治承担。审判员  张景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