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委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江远城、江远辉等与盘海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远城,江远辉,盘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委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江远城,住广东省英德市。申请执行人江远辉,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盘海波,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江远城、江远辉与被执行人盘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盘海波应支付租金及赔偿款人民币2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江远城、江远辉,并负担受理费2786.4元、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盘海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管理所、国土局等机构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光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