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万载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万载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江西省万载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工业园百合路C3区。法定代表人:陈瑶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伟杰,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巢时洪职务:董事长原告江西省万载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启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万载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伟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省万载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诉称: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多次到我公司销售部购买橡胶制品,经2014年12月对账核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879元,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6879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从2012年4月开始,被告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多次向原告江西省万载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橡胶制品,2014年12月2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6879元,并向原告出具了由被告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核算项目明细表。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核算项目明细账及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核实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省万载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橡胶制品,后双方经结算,尚欠原告货款16879元,并出具核算项目明细账,因此结算后的货款经原告催收,被告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理应支付该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87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省万载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6879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被告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2元,汇款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袁山大道分理处。如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判员 孙启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火星附件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