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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27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风志代理审判员  梁 雨人民陪审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