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27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风志代理审判员 梁 雨人民陪审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