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申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铁环与被申请人董松年、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铁环,董松年,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申字第6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铁环,男,汉族,1955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郎子君,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魁元,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松年,男,汉族,1950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再审第三人):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法定代表人:王志斌,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张铁环因与被申请人董松年、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三终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铁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徐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相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