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行他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易长林、王永玲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易长林,王永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澧行他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澧县澧阳镇中原路3号。法定代表人丁苏州,局长。被执行人易长林,男。被执行人王永玲,女。申请执行人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澧县征决(2015)X1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澧县征决(2015)X1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易长林、王永玲于2012年8月12日违法生育一女孩,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易长林征收社会抚养费16418元、王永玲征收社会抚养费16418元,合计共征收社会抚养费32836元。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规定程序向被执行人易长林、王永玲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易长林、王永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易长林、王永玲作出的澧县征决(2015)X1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征收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被执行人易长林、王永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依法视为对上述权利的放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澧县征决(2015)X1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二、限被执行人易长林、王永玲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澧县征决(2015)X1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即易长林征收社会抚养费16418元、王永玲征收社会抚养费16418元,合计共征收社会抚养费32836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90元由易长林、王永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文连审 判 员 田京城审 判 员 宋贤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