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1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肖艺、朱爱华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639-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暮云工业园1101001栋。法定代表人姚广文,董事长。被执行人肖艺。被执行人朱爱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肖艺、朱爱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肖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308350.9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朱爱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5263.5元、执行费4525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审理中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押了被执行人肖艺所有的山推牌装载机(机型SL50W、机号SL50AA1002300)壹台。2015年3月13日,本院依法委托湖南英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肖艺所有的上述设备进行了评估鉴定,评估结论为该车的评估现值为23.48万元。2015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委托对该设备进行了拍卖,经2015年8月3日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23.48万元接受该设备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肖艺所有的山推牌装载机(机型SL50W、机号SL50AA1002300)壹台作价23.4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二、机型为SL50W、机号为SL50AA1002300的山推牌装载机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转移至湖南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