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二初字第0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合肥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多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多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963号原告:合肥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委托代理人:黄秋阁,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卫东,公司员工。被告:王多纯,男,汉族,1973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多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