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玉芳与姚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芳,姚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756号原告刘玉芳,居民。被告姚拥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芳诉被告姚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玉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玉芳负担。审判员 王兰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