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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重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魏贺诉郁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贺,郁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重字第19号原告魏贺,男,汉族,1990年11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赵志园,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磊,男,汉族,1972年11月26日生。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原告魏贺诉被告郁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洛龙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洛民终字第74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在重审中,原告魏贺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由原告魏贺承担。审 判 长  郭 瑜审 判 员  常鹏翼人民陪审员  王淑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