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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零民初字第396号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与被告黄伟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黄伟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零民初字第396号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法定代表人吕飞荣。委托代理人刘光前。被告黄伟业。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与被告黄伟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管爱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雷显非、人民陪审员何云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申玉倩担任记录。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光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伟业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诉称,2012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公租房租赁给被告,期限是一年,月租金180元。被告于租赁开始时缴纳押金800元,尔后一直没有缴纳租金,该押金抵扣房屋租金,抵至2012年9月,即被告自2012年10月起就未交租金,现已拖欠租金5,940元,亦没将租住房交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促,均遭到被告拒绝。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5,940元(截止2015年6月底);二、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被告立即搬出租住的房屋;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伟业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零陵区南门口路廉租房B栋1单元7楼703号房屋一套出租给被告黄伟业。合同约定:月租金180元,必须在每月25日前自行到原告下属的房管所交清当月房屋租金;租期一年即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该出租房交付被告居住使用,被告仅在签订合同当天交押金800元,此后一直没有缴纳过租金,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避而不见。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原告以被告所缴纳的押金800元,自愿折抵2012年5月至2012年9月的房屋租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2、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证实被告交纳押金800元。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与被告黄伟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自签订合同起即未缴纳房屋租金实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间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双方租赁合同早已到期,被告仍占用租赁房屋,原告之前未提出异议,视为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现原告提起要求解除合同,其理由合法,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与被告黄伟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黄伟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房屋租金5,940元(自2012年10月至2015年6月);三、限被告黄伟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出该出租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伟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管爱萍审 判 员  雷显非人民陪审员  何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申玉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