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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366号原告王某,女,住本溪市。被告关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已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150元,余款150元退还给原告王某。审 判 长  吕 坤审 判 员  孙鸿雁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雨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