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366号原告王某,女,住本溪市。被告关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已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150元,余款150元退还给原告王某。审 判 长 吕 坤审 判 员 孙鸿雁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雨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