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梓民初字第948号原告贾某某,女,生于1986年5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启先,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把工作者。被告董某甲,男,生于1981年11月24日,汉族。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启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23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10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董某乙,现在梓潼县宝石乡小学读书。原、被告与被告父母一起居住。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在梓潼县宝石乡有5间口面及住房,以及其他家具家电。由于原告与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原告对被告不甚了解,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2013年3月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分居已两年之久,且互不联系,都无和好的愿望。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董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教育费。3、共同财产平均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某甲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23日在宝石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10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董某乙,现在宝石乡小学读书。原告于2015年2月到成都务工,双方联系较少。现原告以婚姻基础不牢,互相了解不够,婚后感情长期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及其代理人当庭陈述,原、被告及其女户籍证明复印件,婚姻登记资料复印件,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在四川绵阳四○四医院诊断证明及所产生的费用票据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育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之间因性格不同彼此交流沟通不够,导致夫妻之间产生了隔阂,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之女董某乙年龄尚小,还在小学读书,更需要父亲母亲双方的关怀与教育。原、被告应多为家庭、多为子女考虑,互相体谅,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主动向对方表达自己的情感需求,注意交流和沟通的方式方法,换位思考,多去关心、体贴对方,尽到为夫为妻、为人父母、为人子女应有的责任,维系家庭的幸福与完整,夫妻感情仍能恢复如初。庭审中,原告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斌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