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民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宋凤与杨洪涛、殷娜娜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凤,杨洪涛,殷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280号原告宋��。被告杨洪涛。被告殷娜娜,系青岛中建建安劳务有限公司职工(系陆顺之父)。本院受理原告宋凤与被告杨洪涛、殷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案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王淑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