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宋凤与杨洪涛、殷娜娜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凤,杨洪涛,殷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280号原告宋��。被告杨洪涛。被告殷娜娜,系青岛中建建安劳务有限公司职工(系陆顺之父)。本院受理原告宋凤与被告杨洪涛、殷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案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王淑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