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左信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财��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左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左信,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徐秉宸,安徽徐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丁子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桂琴,该公司员工。原审原告周左信与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财产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决,原审原告周左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左信及委托代理人徐秉宸、被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委托代理人王桂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周左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太平洋财险履行保险合同对周左信车辆损失的修复费用进行理赔(约12万元,根据鉴定结果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太平洋财险承担。并提供神行车系列产品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报警情况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被告太平洋财险辩称:1、皖G×××××车主周左信伪造事故现场驾驶员,属肇事后逃逸事故现场,依据合同约定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太平洋财险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免责事由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已尽到提示义务。3、周左信应举出��整的证据,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应推定对其不利。原审法院查明事实:2014年1月24日周左信与太平洋财险签订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80000元,保险期限为2014年1月24日18时至2015年1月24日18时止,并约定当本车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全车盗抢时,第一受益人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该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下列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等。明示告知:……(3)请您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加黑突出标示的、免除保险人责任部分的条款内容。另查明,2014年10月14日20时25分周左信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朝山路口掉进水沟。同年10月14日20时30��罗永彪向铜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报警称:其驾驶的皖G×××××机动车掉进水沟。周左信向太平洋财险进行了报案。2014年10月14日21时20分太平洋财险在铜陵市狮子山区朝山村对罗永彪进行了询问,罗永彪称:被保险车辆皖G×××××车辆是他驾驶的。该车是从车主周左信借的。同年10月17日太平洋财险对周左信进行了询问,周左信称:皖G×××××车辆是其所有,并确认是自己将皖G×××××车辆借给罗永彪的。2014年11月12日铜陵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对罗永彪进行询问,罗永彪称:2014年10月14日晚在狮子山区朝山村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皖G×××××轿车不是他本人驾驶的,是车主周左信驾驶的,他怕他老婆知道他开翻了车会责怪他,就让我来顶包驾驶员的位置,让我对保险公司和交警说车子是我驾驶的,我先后报了交警和保险公司,并向他们隐瞒了事故的部分事实……等。同年11月17日铜陵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对周左信进行了询问,周左信称:2014年10月14日晚皖G×××××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是由他本人驾驶的。……事后我让罗永彪顶包我驾驶的位置,然后我开罗永彪的车回家,其他的事都是委托罗永彪在事故现场处理……等。再查明,2014年12月15日周左信向我院提交评估鉴定申请,经评估:委评的奔驰的报损价值在缺乏真实性与准确性的情况下,无法对其进行评估。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周左信与太平洋财险之间签订《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周左信在自己驾驶的被保险(皖G×��×××)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按照交通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现场,而不是伪造事故现场驾驶员,离开事故现场。致使出警人员对驾驶员驾驶状态和资质无从查证,驾驶员作为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饮酒,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因素,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驾驶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若允许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伪造事故现场驾驶员离开事故现场,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下易诱发道德风险,亦违反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太平洋财险以皖G×××××车主周左信伪造事故现场驾驶员,属于肇事后逃逸事故现场作为免责事由,符合保险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的免责情形,据此要求免除赔偿责任,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周左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院,由周左信承担。上诉人周左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本案基本事实是周左信与朋友各自驾车行驶,路上为避让前车,周左信的车驶进了水沟受损。因担心妻子知道后会发生争吵,于是让朋友说是他开的车。并且朋友以自己的名义报了警。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一审判决认为周左信伪造事故现场驾驶员,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属于肇事后逃逸事故现场,太平洋财险免除赔偿责任。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没有伪造事故现场。周左信没有虚构保险事故,也没有改变事故现场,更没有用伪造事故现场的方式来骗取保险。保险事故是真实发生的,现场是真实存在的。只是以朋友的名义报警,上诉人让其朋友帮忙报警的行为并未对该起事故的认定及保险公司的定损造成影响。其次,原审混淆了事故现场与���驶员的概念。上诉人认为伪造现场与伪造事故现场驾驶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伪造事故现场驾驶员,仅仅是指更换了驾驶车辆的驾驶人员,并不影响交警对事故现场的堪查和认定,更不影响保险公司对损失的评估。再次,周左信的行为不属于肇事后逃逸。本起事故不属于交通肇事。原审认为周左信属于逃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案只是单方事故,不是交通肇事,事发后也没有逃离现场。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中,应当认定本案保险合同条款中的伪造事故现场并不包括伪造驾驶员。因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对保险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更何况该保险合同是书面合同,由太平洋财险制作和提供。因此,原审适用法律也存在错误。4、太平洋财险未尽到提示义务。根据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太平洋财险应就免责条款在投保单等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就该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做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免责的效力。而且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并未就“伪造事故现场驾驶员”这一项进行规定和提示注意,且太平洋财险也未就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提供证据证明,故应当由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撤销(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并改判太平洋财险履行保险合同,对周左信车辆损失的修理费用进行理赔;诉讼费用由太平洋财险承担。被上诉人太平洋财险答辩称: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人诉求,维持原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同于一审,质证意见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也同于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于一审。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一、二审过程中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如下争议焦点:太平洋财险对本次交通事故应否承担理赔责任。本院认为,周左信在铜陵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承认他让罗永彪顶包驾驶员位置,而自己开罗永彪的车回家,其他的事都是罗永彪在事故现场处理的。罗永彪在询问笔录中证实周左信让罗永彪对保险公司和交警说车子是他驾驶的。以上事实充分说明了周左信在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实,给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一个虚假的现场情况,自己离开了现场。周左信在履行车辆保险合同中存在过错。违反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同时,也符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免责任条款中约定伪造现场伪造现场的情形,对此太平洋财险也做了明确的提示。因此,太平洋财险不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理赔责任。上诉人周左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周左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迟 友 林代理审判员 方 彤代理审判员 陈 锦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志(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