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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白春霞、郑贻嫚等与孙志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保字第59号申请人:白春霞。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尧家庄村117号。申请人:郑贻嫚。女,汉族,2013年6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郑红美。女,汉族,1986年5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郑玉美。女,汉族,1987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孙志辉,男,35岁,汉族,藁城市廉州镇表灵村机场路196号,冀AU36**冀A4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志辉驾驶的冀AU36**冀A4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孙志辉驾驶的冀AU36**冀A4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就地扣押在冀州市公安交通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华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郑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