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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谌洪元诉谌有权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洪元,谌有权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500号原告谌洪元,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唐桢钞,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谌有权,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昌铠,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莎莎,严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洪元与被告谌有权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谌洪元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洪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洪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谌洪元负担。审判员  丁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