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谌洪元诉谌有权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洪元,谌有权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500号原告谌洪元,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唐桢钞,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谌有权,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昌铠,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莎莎,严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洪元与被告谌有权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谌洪元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洪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洪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谌洪元负担。审判员 丁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