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罗某与马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马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罗某诉马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马某、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被执行人马某、张某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伟成审 判 员 韦乃彪代理审判员 陈俊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