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季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8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辩护人罗强,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及其辩护人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某于2013年4、5月间,以其持有的虚假的《上海迪士尼土方工程合同书》骗取被害人��某某的信任后,谎称可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黄某某,于同年5月20日与黄签订所谓的《车队联运协议书》,当场骗得黄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同年7月4日,被告人季某又以借款为由,骗得黄某某人民币70,000元。2015年4月9日,被告人季某在江苏省南通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季的家属向黄某某退赔了人民币9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谢某某、顾某的证言,查获的《上海迪士尼土方工程合同书》、《车队联运协议书》等有关书证,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函》及印模样本,被告人季某书写的《收条》,被害人黄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条》,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被告人季某的《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在家属的帮助下预缴了罚金,被告人季某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保护公私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凤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