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714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建强审判员 李海岭审判员 崔振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封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