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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714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建强审判员  李海岭审判员  崔振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封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