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惠国与余姚市陆埠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惠国,余姚市陆埠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甬余行初字第89号原告马惠国。委托代理人陈国求。被告余姚市陆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法定代表人褚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惠国诉被告余姚市陆埠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马惠国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惠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惠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惠国负担。审 判 长 唐平君审 判 员 徐 洪人民陪审员 吕秀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林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