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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锡文与曾明柳、曾益柳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锡文,曾明柳,曾益柳,曾鸿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0168号原告(反诉被告)刘锡文,男,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朱煜,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曾明柳,女,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被告(反诉原告)曾益柳,女,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反诉原告)曾鸿柳,女,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住长沙市。三被告(三反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本源,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刘锡文诉被告(反诉原告)曾明柳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反诉被告)刘锡文诉被告(反诉原告)曾明柳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裕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