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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9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浩德纸业有限公司与福州高士彩印有限公司、林大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浩德纸业有限公司,福州高士彩印有限公司,林大圳,林大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058号原告厦门浩德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7-309号101单元M区50室,组织机构代码56280889-6。法定代表人周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高士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樟岚村上董78号,组织机构代码57704246-7。法定代表人林大圳。被告林大圳,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大流,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厦门浩德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高士彩印有限公司、林大圳、林大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红旗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审 判 员  王红旗人民陪审员  曾华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