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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调确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周勇与李雄辉、李明辉、良才英、李松林关于确认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勇,李雄辉,李明辉,良才英,李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调确字第18号申请人周勇,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申请人李雄辉,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申请人李明辉,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申请人良才英,女,194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系李雄辉、李明辉之母。申请人李松林,男,194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系李雄辉、李明辉之父。委托代理人良才英,女,194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系李松林之妻。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勇与申请人李雄辉、李明辉、良才英、李松林关于确认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的申请,并依法指定审判员左斌审查此案。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勇与申请人李雄辉、李明辉、良才英、李松林关于确认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一案,于2015年8月4日经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街道杉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周勇与申请人李雄辉、李明辉、李松林、良才英一致确认申请人李雄辉、李明辉至本调解之日止尚欠申请人周勇借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未还是实;申请人李雄辉、李明辉自愿同意就上述借款向周勇支付借款利息9万元;二、申请人李雄辉、李明辉自愿同意就上述30万元借款在2016年1月1日前偿还5万元,在2017年1月1日前偿还10万元,余款15万元及利息9万元在2018年3月1日前偿还、支付完毕;三、如申请人李雄辉、李明辉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则两人自愿向申请人周勇支付违约金9万元;四、申请人李松林、良才英自愿对上述由申请人李雄辉、李明辉所欠付的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9万元及违约金9万元承担连带偿还、支付责任;五、如申请人李雄辉、李明辉未按照上述约定的任何一次时间和金额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则申请人周勇有权就尚未偿还的借款、尚未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其他双方无争执。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左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