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玉辉与李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辉,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552-1号申请执行人黄玉辉,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李新,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玉辉与被执行人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涵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2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新有闽B×××××汽车一辆。2015年7月30日,本院作出(2015)涵执字第552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新所有的闽B×××××汽车一辆,因该车目前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除上述车辆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