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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崔某甲,男,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2月4日在原定西县城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1月21日生长女崔某乙,1994年8月6日生次女崔某丙。被告于2006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共同财产有被告名下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18号县建家属院1号楼4单元461室楼房1套,面积111.4平方米,购买价100000元,现价360000元。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找补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180000元。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2月4日在原定西县城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1月21日生长女崔某乙,1994年8月6日生次女崔某丙。被告于2006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共同财产有被告名下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18号县建家属院1号楼4单元461室楼房1套(房权证定西县私字第某某号),面积111.4平方米,购买价53874.50元,现价36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定西市���定区永定路街道东街社区居委会和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汽车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房权证定西县私字第某某号房产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被告于2006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分居生活达8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崔某甲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名下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18号县建家属院1号楼4单元461室楼房1套归原告李某某所有,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找补被告崔某甲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1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费56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张 恭人民陪审员  苏彩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吉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