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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朱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韦福强,山东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无业。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卜凡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福强、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但双方有时也因琐事吵嘴,自从有了孩子后,因原告抚养孩子,不能上班,也就没有了收入,而被告也不向家里拿钱以维持日常生活,双方经常为此吵嘴,后虽经他人调和,但被告还是对家庭不管不问,不尽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为了解除这种毫无意义的婚姻关系,特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李某乙(5个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00.00元。原告朱某提供证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被告李某甲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被告已经有了孩子,其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我不顾家我不承认;希望原告为了孩子继续和我过日子。被告李某甲未提供其他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甲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子,取名李某乙。现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未尽到丈夫和父亲职责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否认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其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其陈述希望为了孩子,原、被告能够和好,继续生活。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恋爱到结婚经过了一段时间,登记结婚并组建家庭也应是双方慎重选择的结果,由此应认定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双方均应珍惜组建不易的家庭,共同维系这份感情。原、被告组建家庭后独立生活,需要处理收入、开支等日常琐事,因意见不同发生纠纷在所难免,需要互相包容、理解;婚生子年幼,需要父母的关爱;原、被告初为人母、人父,更应为孩子着想,互敬、互爱,营造温馨和睦的家庭氛围,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现原告主张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却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由此可见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卜凡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正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