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亚西与徐国英、浦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西,徐国英,浦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王亚西。被告徐国英。被告浦广明。原告王亚西与被告徐国英、浦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2015年8月12日,原告王亚西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王亚西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平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