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玉芹与陈美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芹,陈美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22号原告(反诉被告):张玉芹,女,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杨浩,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美丽,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萧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守勤,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玉芹与被告(反诉原告)陈美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转下页)(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