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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法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冯军德与李志年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军德,李志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203号申请人冯军德,高中文化,住天祝县华藏寺镇团结西路某家属楼,居民。被执行人李志年,土族,天祝县华藏寺镇某村二组(52号)农民。申请执行人冯军德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天法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本院立案移送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年以该案其已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人冯军德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为由提出异议,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李志年于2015年4月24日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并缴纳了上诉费,其行为符合有关上诉的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李志年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冯军德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天法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佐年审 判 员  王德民代理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金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