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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任某某,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以夫妻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钊人民陪审员 任 熙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党林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