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尚国勤与尚春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国勤,尚春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65号原告尚国勤,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尚春旺,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原告尚国勤与被告尚春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肖博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人调解,双方已经和解,原告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国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会为审 判 员  肖 博人民陪审员  程广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腾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