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肖卫与张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卫,张金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肖卫。委托代理人孙琪正,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查明:被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诺自2014年8月分开始分14个月还清,被告至今仅偿还6000元,剩余34000元未还。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2015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10000元,剩余24000元于2016年1月15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