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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肖卫与张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卫,张金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肖卫。委托代理人孙琪正,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查明:被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诺自2014年8月分开始分14个月还清,被告至今仅偿还6000元,剩余34000元未还。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2015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10000元,剩余24000元于2016年1月15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