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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墩信用社与冯荣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墩信用社。负责人潘小生,主任。委托代理人沙志忠,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峻,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冯荣斌,男,汉族,邵武市洪墩镇王玢村村民。申请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墩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冯荣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荣斌所有的坐落于邵武市洪墩镇吴敦后门林权114.5亩予以诉前财产保全,保全价值以260,000元为限。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荣斌所有的坐落于邵武市洪墩镇吴敦后门林权114.5亩(价值以260,000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危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詹雅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