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仲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核稿:承办人:共印2份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复。被执行人:董仲学。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仲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3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仲学名下有房产,已设定抵押,房产处置权移交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无可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案件执行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下执民字第1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董仲学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靓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