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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垦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向阳花与何贤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阳花,何贤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向阳花,女,汉族,七十二团十三连职工,住新疆新源县七十二团。被告何贤琼,女,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阳花与被告何贤琼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阳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阳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阳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向阳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帕丽旦·吾麦尔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布音吉  尔格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