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永光与黄朱观、彭玲、尤信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光,黄朱观,彭玲,尤信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黄永光,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黄朱观,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彭玲,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尤信凯,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黄永光与被告黄朱观、彭玲、尤信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4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永光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在履行之中。经到相关部门查实,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还款还要一段时间,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或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44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