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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许九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九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九清,农民。2015年6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龙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7日被逮捕,2015年6月25日经青龙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青龙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青龙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九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九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16时许,被告人许九清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违法装载、擅自改变外形结构的冀C×××××号低速自卸货车,沿252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上打虎店村路段时,与自西向东步行的学龄前儿童肖子杨相撞,致肖子杨颅骨骨折、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许九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5年6月5日16时20分许,许久清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拨打110报警,肖营子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带到肖营子派出所。交警勘查完现场后将其带回交管大队调查。被告人许九清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27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九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肖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肇事车辆比对照片,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尸检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过磅单,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单,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九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从事交通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追究被告人许九清的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许九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此可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许九清的审前调查,适合进行社区矫正。本院根据被告人许九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许九清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久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建辉审判员  张东升审判员  陈世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素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