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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树智与康元鹏、费国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智,康元鹏,费国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979号原告李树智,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康元鹏,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费国钢,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智与被告康元鹏、费国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洪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