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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换与河南小南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换,河南小南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322号原告张换。委托代理人程习亮,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小南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怀生。原告张换诉被告河南小南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经营的南国国际会所,原告在该会所做保洁工作,2015年5月18日,原告在工作时,因洗浴中心桑拿房的玻璃门突然倒塌,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双手开放性损伤。后原告被送至郑州XX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会所的保洁部门经理代表被告垫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但是原告的误工,伤残赔偿金被告不愿意进行赔偿,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7118元(暂计算3个月,待鉴定之后如若构成伤残再追加误工损失),营养660元,护理费25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交通费330元,残疾赔偿14634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暂计448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217807元(伤残暂定为八级,残疾赔偿金以实际鉴定级别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法庭询问后,原告称其受雇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国风情大酒店,该公司所在地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街北XX号,侵权行为地为该酒店。原告称该酒店隶属于河南小南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国风情酒店系个体工商户,河南小南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二者存在隶属关系,故原告起诉河南小南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67元,退还原告张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