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4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广东伊丽莎白美容健身有限公司南海九江分公司与上海宇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伊丽莎白美容健身有限公司南海九江分公司,上海宇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410-2号原告广东伊丽莎白美容健身有限公司南海九江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姚雯霏。委托代理人杜志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宇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伟。原告广东伊丽莎白美容健身有限公司南海九江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宇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伊丽莎白美容健身有限公司南海九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1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伊丽莎白美容健身有限公司南海九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蓝斯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