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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程志强与史学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强,史学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122号原告:程志强,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崔晏笙,潜山县水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学霞,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志强诉被告史学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志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程志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志强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杨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