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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商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施红利、刘春花、陈安山、邹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红利,刘春花,陈安山,邹玉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初字第00382号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向东,董事长。被告施红利。被告刘春花。被告陈安山。被告邹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施红利、刘春花、陈安山、邹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内提出缓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鹤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莉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