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72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林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张立祥,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爱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