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强制猥亵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刑初字第0015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人刘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该分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刘永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与其兄刘某甲与本市金安区东桥镇马集村村民陶某某相识并于每年到该村收割稻谷。2012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在陶某某家饮酒后外出,发现该村女孩许某某在外玩耍,遂将其拉至该村一树林处对其实施猥亵。后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被警方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蚌埠市五河县看守所。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如下: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5、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猥亵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认为:1、对案件的定性不持异议。2、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与其兄刘某甲与本市金安区东桥镇马集村村民陶某某认识多年,刘某、刘某甲每年到马集村收割稻谷就暂住陶某某家。2012年9月,刘某、刘某甲带收割机到马集村收割稻谷,9月7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在陶某某家饮酒后外出,发现该村女孩许某某在外玩耍,遂将其拉至该村一树林处对其实施猥亵。后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被警方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蚌埠市五河县看守所。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刘某的自然身份。2、抓获经过和说明证实,2014年11月28日,刘某被抓获临时拘留在五河县看守所,同年12月2日被六安警方带回。3、提取笔录证实,依法提取被害人内裤及被告人刘某血液、手指拭子。4、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提取被害人许某某案发当天所穿的内裤。二、证人证言1、证人马某某(被害人奶奶)的证言证实,其平时负责照顾孙女许某某。2012年9月7日,其和孙女午饭后出去打牌,期间孙女问其要钥匙回家喝水,过一段时间孙女没有回来,就喊大媳妇一起找,最后在住家旁边的大河埂找到孙女,问孙女干什么去了,孙女说那个收稻子男的把她拉到树林里面脱她衣服,糟蹋她了,还讲那个男的也脱衣服了,动手戳她下身。其一气之下就去把收割机玻璃砸了两块,过了一会,那个男的跑到其家叫其赔玻璃,然后其就打电话给媳妇周某某。证实其走到“李大塘”旁边喊孙女,看到孙女从大塘前面河道里面爬出来,还有一个男的从河道往其的右手方向跑,那男的就是来这里收割稻子的。2、证人周某某(被害人母亲)的证言证实,其女儿智商低,不是正常人。其当天下午在饭店上班接到电话回家,听大嫂讲女儿可能被欺负了,女儿说来这割稻子的一个小伙子,下午拉她到小树林去,并掀了她的上衣,至于是否脱裤子她说不清楚。另证实当天被害人的穿着情况,以及当天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叫其帮助女儿把内裤脱下来,交给派出所办案人员。3、证人马某某甲(附近群众)的证言证实,证实刘某是外地来收割稻子的,住在陶某某家里,许某某有点智力障碍,说话不是太流畅但能表达清楚意思。证实当天刘某在陶某某家吃饭后,自己在门口站着,看到刘某从陶某某家出来沿门口路往东南方向去,过了大约有几分钟,被害人的婶娘王某某就从家过来喊“马梅子”,后来其就看到王某某带着“马梅子”从李大塘那个方向过来,过一会就听到马梅子奶奶到陶某某家找刘某吵架。4、证人张某某(马集村书记)的证言证实,有村民到村部说一个收稻子的男子把他家女儿侮辱了,看村部能不能解决,其觉得不好解决,就打电话报警了。5、证人许某某(被害人堂兄)的证言证实,其奶奶打电话说堂妹被人欺负了,到其奶奶家后,看见欺负堂妹的人和其奶奶吵架,后来其小叔就去村部,村部就报警了。6、证人王某某(被害人婶娘)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在门口晒稻子,二点左右,看见许某某回家喝完茶出来,其叫她上奶奶那里去。其晒稻子有一根烟的时间就去找她,奶奶说没有看到她,其就出去边转边喊她名字,后又折回店子,跟她奶奶说没找到,然后其就和奶奶一起去找,其去找一圈没有找到,返回来就看到奶奶在打许某某,其就去拉开了。半路上,老奶奶去把收割机玻璃砸了。7,证人陶某某(附近群众)的证言证实,其和与刘某、刘某甲兄弟联系多年了,他们每年到这边收割就住其家中。当天中午其请他们兄弟吃饭,一桌人喝了4-5瓶酒,不知道刘某什么时候出去的。饭后,其在家打麻将刚开一牌,就听到外面哄哄叫,看到马老奶奶把收割机玻璃打碎了,老奶奶还在骂,后来报警了,派出所打其电话,叫其把刘某带回去,当时派出所叫刘某不要走,后来刘某在我家待了四天,其叫刘某回家了。8,证人王某某(陶某某妻子)的证言证实,当天中午,刘某、刘某甲兄弟俩在其家喝酒,饭后,刘某就出去了,其在家涮碗,过了半小时,老奶奶就带孙女来了,说刘某侮辱她孙女了。并证实刘某当时酒喝的有点多。三、被害人陈述许某某证实,当天午饭后,奶奶带其到赵家才家打牌,期间,奶奶给其一块钱让其去买东西吃,然后,其就准备回家,在路上看见收稻子的男的,他问其可看见他手机了,其说没看见,他不相信,他要给其钱买东西吃,其说不要,自己有东西吃。他把其拉到大树底下去了,把其上衣和裤子脱了,挂在树上,男的也脱了自己的裤子,他摸了其的胸部和下身,还用手指头捅了其的下身。后来听到奶奶的喊她,其要回家,他不让其回家,后来奶奶又喊了几下,那男的就跑了。自己往小屋这边来,男的往那边大塘埂跑的,然后其看到奶奶时,奶奶在骂那个男的。四、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近几年,其到东桥收割稻子是陶某某介绍的,也住在陶家。当天中午,其和哥哥刘某甲在陶某某家吃饭,因陶某某家小孩舅来了,就在一块喝酒,喝了多少酒忘掉了,陶家儿子快上学有时候,其就没吃出去了。从陶家门口水泥路往南走,后来就记不清了,再后来自己在那看人家收割稻子,听到有人叫喊吵架,别人说自己侮辱了那小女孩。那天喝点酒一头雾水,究竟对小女孩做了什么其真的不知道。其对六金公刑鉴通字(2012)97号鉴定结论没有疑问,并愿意对被害人表示道歉。五、鉴定意见1、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许某某内裤上的精斑为刘某所留,且刘某左手中指拭子上的人体细胞为许某某所留。2、被害人精神状态及性防卫能力司法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许某某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但被害人具有作证能力。六、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的地点的方位和具体情况。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猥亵无性防卫能力的智力残疾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且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镇审 判 员 刘子如人民陪审员 张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弘宇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