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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王某,光岳宾馆保卫科工作人员。被告吕某,聊城交运集团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