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王某,光岳宾馆保卫科工作人员。被告吕某,聊城交运集团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