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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民终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毛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委托代理人:杨毅。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委托代理人:陈诚。委托代理人:李侠。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均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毛某、何某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毛某、何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某、何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毛某上诉部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毛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何某上诉部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代理审判员  袁凤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芬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