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335号原告周某,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苏某,女,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游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